(教财[1993]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妄想单列市教育委员会、、、高教(教育)厅(局)、、、财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
为顺应高等教育事业的刷新和开展,,配合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刷新,,现决议对(87)教计字139号文件中的《通俗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验贷款制度的步伐》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最高数额,,由学校凭证外地住民基本生涯水准或本校学生学习、、、生涯用度的基本需要研究确定。
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如生涯仍有难题,,可以申请贷款。其申请贷款的数额,,由学校在贷款和获得奖学金的两项之和能够包管学生在校时代学习、、、生涯用度基本需要以内掌握。
二、、、第四条修改为:::享受贷款的学生比例,,由学校凭证本校本、、、专科学生中经济特殊难题的学生数,,在划定的贷款经费总额内确定。
三、、、通知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通俗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验贷款制度的步伐》第三、、、第四条修改前的条文。
第三条 贷款限额
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最高不得凌驾300元,,少数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如生涯仍有难题的,,可以申请贷款,,但申请的贷款和获得的奖学金两项之和整年应控制在350元以内。
第四条 贷款的控制比例
发下学生贷款,,按最高限额每人每年300元盘算,,应从严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30%以内。由于各院校情形有所差别,,对少数院校确需凌驾划定的贷款面时,,应报教育主管部分和同级财务部分批准,,但最高不得凌驾35%。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务部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