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科生八年内,,专科生六年内,,凡不可按标准学习年限结业离校的学生,,均可申请延伸学习时间(一学期或一学年),,继续在校学习。办理手续是:自己应在结业仪式条件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交教务处。教务处审批并汇总后按学籍治理划定再通知到有关院系及学生处、后勤治理办公室、财务处。
第二条 因修读辅修专业、辅修课程而需要申请延伸学习时间的学生,,办理手续同第一条划定一样。
第三条 凡申请延伸学习时间并获批准的学生,,不办理任何离校手续。有关住宿问题由后勤治理办公室统一解决。这类学生原则上追随同专业下一年级治理,,在下学期须正常注册开学。如未必期注册,,逾期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申请延伸一学年学习时间的学生,,若第一学期课程较少,,可申请免听,,该课程接纳向导重修的步伐举行,,由教务处审批。
第五条 凭证延伸学习时间的情形,,按昔时学杂费收费标准,,学校收取该类学生一学年或一学期学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