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聚会通过 凭证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聚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议》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职员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国家的审计监视,,维护国家财务经济秩序,,提高财务资金使用效益,,增进廉政建设,,包管国民经济和社会康健开展,,凭证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验审计监视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分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分的财务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遵照本规则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务收支、财务收支,,遵照本规则定接受审计监视。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务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正当和效益,,依法举行审计监视。
第三条 审计机关遵照执法划定的职权和程序,,举行审计监视。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务收支、财务收支的执法、规则和国家其他有关划定举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规模内作出审计决议。
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的审计事情报告。审计事情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形。须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事情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事情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形和处理效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审计机关遵照执法划定自力行使审计监视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整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职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廉奉公,,守旧神秘。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职员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向导下,,主管天下的审计事情。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划分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向导下,,认真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事情。
第九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认真并报告事情,,审计营业以上级审计机关向导为主。
第十条 审计机关凭证事情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统领规模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凭证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举行审计事情。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推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包管。
第十二条 审计职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事情相顺应的专业知识和营业能力。
第十三条 审计职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审计职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神秘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神秘,,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 审计职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执法保唬�;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职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攻击抨击审计职员。
审计机关认真人遵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认真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切合任职条件的情形的,,不得随意撤换。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认真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分(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形和决算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形,,举行审计监视。
第十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向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形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形举行审计监视,,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效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划分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向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形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形举行审计监视,,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效果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举行审计监视。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欠债、损益,,举行审计监视。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务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举行审计监视。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欠债、损益,,举行审计监视。
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源占控股职位或者主导职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视,,由国务院划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形和决算,,举行审计监视。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分治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治理的社会包管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举行审计监视。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子目的财务收支,,举行审计监视。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凭证国家有关划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视工具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认真人,,在任职时代对外地区、本部分或者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推行情形,,举行审计监视。
第二十六条 除本规则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应当由审计机关举行审计的事项,,遵照本法和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举行审计监视。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务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分、单位举行专项审计视察,,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视察效果。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凭证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关系,,确定审计统领规模。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统领规模有争议的,,由其配合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统领规模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划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举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统领规模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举行审计,,可是应当防止不须要的重复审计。
第二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视工具的单位,,应当凭证国家有关划定建设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事情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营业指导和监视。
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视工具的,,审计机关凭证国务院的划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举行核查。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凭证审计机关的划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妄想、预算执行情形、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盘算机贮存、处理的财务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须要的电子盘算机手艺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形,,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认真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认真。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举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盘算机治理财务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举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举行视察,,并取得有关证实质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事情,,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形,,提供有关证实质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认真人批准,,有权盘问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实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认真人批准,,有权盘问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举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改动、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划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划定的行为,,有权予以阻止;;;须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认真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划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举行的违反国家划定的财务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阻止;;;阻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认真人批准,,通知财务部分和有关主管部分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划定的财务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子,,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接纳前两款划定的步伐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正当的营业活动和生产谋划活动。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以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分有关财务收支、财务收支的划定与执法、行政规则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分纠正;;;有关主管部分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分转达或者向社会宣布审计效果。
审计机关转达或者宣布审计效果,,应当依法守旧国家神秘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神秘,,遵守国务院的有关划定。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推行审计监视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务、税务、海关、价钱、工商行政治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凭证审计项目妄想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验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形,,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验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事情,,并提供须要的事情条件。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事情效率。
第三十九条 审计职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视察等方式举行审计,,并取得证实质料。
审计职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举行视察时,,应当出示审计职员的事情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四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验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工具的意见。被审计工具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工具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凭证审计署划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举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工具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划定的财务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分的,,在法定职权规模内作出审计决议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来由置、处分的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议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议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上级审计机关以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议违反国家有关划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换或者作废,,须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换或者作废的决议。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则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纠正,,可以转达品评,,给予忠言;;;拒不纠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则定,,转移、隐匿、改动、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划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以为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实时作出决议,,并将效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分(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划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分在法定职权规模内,,遵照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区别情形接纳下列处理步伐::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子;;;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凭证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划定举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步伐。
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划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分在法定职权规模内,,遵照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区别情形接纳前条划定的处理步伐,,并可以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规模内作出的审计决议,,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子,,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转达有关主管部分,,有关主管部分应当遵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予以扣缴或者接纳其他处理步伐,,并将效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议不平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议不平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议。
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划定,,审计机关以为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实时作出决议,,并将效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抨击陷害审计职员的,,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审计职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神秘、商业神秘的,,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事情的划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凭证本法制订。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宣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同时废止。